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靜怡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聲請人及配偶 徐家玗 自民國「97年1月迄今」「每月」之各項收入(包括薪資、津貼、獎金、佣金...等)實際來源、數額暨其證明(本項應完整提出「自97年1月至今完整」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表、薪資入帳存摺影本、薪水袋、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等;如為打零工或現金支領方式者,應提出薪水袋、薪資明細表,並提出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及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亦勿以收入切結書替代)。
二、聲請人應具體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每月必要支出項目之內容與其計算方式及「長期固定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及配偶徐家玗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健保投保資料表。
四、聲請人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及支出變動情形,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具體情事?
五、商成立後,有何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六、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商協議書、無擔保還款計劃書。
七、聲請人經營小吃店生意(享花漾小吃店),請提出該小吃店生意之每月營業額、進貨成本、各項支出、營業淨利等各項資料之證明文件,並提出自「97年1月迄今每月」之營業月報表;另聲請人應附具證明文件釋明每月營業利潤數額及其計算方式為何?
八、更生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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