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東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9,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