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5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珉翰具保人張珉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178、8220、9583號;108年度營偵字第1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珉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張珉翰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張珉皓提出保證金繳納乙節,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院卷一第109頁至第110頁)。
㈡、被告張珉翰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又經本院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拘提,亦未到案等節,有限制住居資料、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8月26日中檢 增賓 109助806字第1099088086號函文暨附件各1份在卷可稽(見院卷一第105頁;院卷二第53頁、第59頁、第147頁、第317頁至325頁),足見被告張珉翰業已逃匿之事實。
㈢、本院復合法通知具保人張珉皓應告知被告張珉翰,於民國109年7月28日上午10時到庭,有送達證書1份存卷可查,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張珉皓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部分,均應予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陳嘉臨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