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51號聲請人 張立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8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8號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17頁、第23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藍予伶
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股票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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