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09號聲請人 曾春蓮 (即曾 楊阿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89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6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8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6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賴昱廷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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