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毒抗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毒抗字第38號抗告人即被告 武采 鋆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裁定(103年度毒聲字第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武采鋆(下均稱被告)每日均有服用避孕藥,從未有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惡習。民國10
3年1月22日凌晨在澎湖縣馬公市○○路○○號10樓「皇家健康世界KTV」時,被告除服用避孕藥外,另在不知情之下,誤飲用綽號「螞蟻」者所提供摻有MDMA之酒類,以致於尿液檢驗發現有第二級毒品反應。原審未依法調查被告有無誤飲摻有第二級毒品MDMA酒類之事實,率以認定,即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處分,認事用法,均有違誤,故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以免冤抑。
二、警方於103年1月22日凌晨1時5分許,前往位在澎湖縣馬公市○○路○○號10樓「皇家健康世界KTV」查緝毒品時,經警徵得被告同意,帶返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製作筆錄,及於同年1月22日凌晨4時20分採集其尿液後,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作初步檢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確認檢驗,結果呈MDMA、MDA陽性反應,且檢驗出之MDMA濃度為43500ng/ml、MDA濃度為950ng/ml之情,此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尿液鑑驗年籍資料對照表各1紙在卷可憑。再本件檢驗機關即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係初步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檢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確認被告之尿液是否呈MDMA、
MDA陽性反應,前已述及。而氣相層析質譜儀係由氣相層析儀與質譜儀2部功能不同之儀器組成,氣相層析儀將混合物分離,在質譜儀之游離室中,樣品受電子照射,於是化合物即產生裂訊、游離,帶正電荷之碎片或離子,經電場加速、磁場轉彎,可得一質譜圖,故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可測出其分子量和結構,而以之進行確認,不致有「偽陽性」之發生,亦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函可稽,且為本院辦理刑事審判業務職務經驗上所知之事實,故被告送驗尿液已可排除偽陽性反應產生之可能。且其確有於103年1月22日凌晨4時20分經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不詳時間,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一次之事實,堪予認定。
三、被告固執前揭情詞置辯,惟查:其於警詢及何以尿液呈第二級毒品MDMA、MDA陽性反應時,辯稱:我不知道等語(見警卷第4頁),嗣始提出誤飲他人提供之酒類所致之抗告理由,已難認其主張為可採。原審無從調查其未曾主張誤飲含有毒品酒類之抗辯,自無未依法調查證據之情形。況被告辯稱提供第二級毒品之人為不詳姓名綽號「螞蟻」之人,並未有其真實姓名或可得辨識之年籍資料,供本院調查此對其有利之證據。既無從調查該證據資料,自難認抗告意旨主張被告係在不知情之下,誤飲用綽號「螞蟻」女提供摻在酒內之MDMA,以致於尿液檢驗發現有第二級毒品反應之事實為真,且經調查屬實。且毒品搖頭丸係違禁物又有黑市交易價值,非可任意取得,陌生人若無販賣或其不法目的,豈有暗中無償提供,或為陷害被告而暗中攙入飲料中供被告飲用之理,其前揭抗告意旨,自難採信,
四、被告既有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行,則原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其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前揭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