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坤堯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坤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坤堯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4月15日,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5年10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9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15日,受刑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97號以受刑人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而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1年4月15日)。受刑人於104年10月20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年10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
3月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2月2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
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23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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