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9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謝清彥因爭訟所需,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案件於民國102年11月5日之開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指出,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1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惟若屬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為求慎重,應有必要延長聲請期限,爰於但書明定此類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者,視案件類型,須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或2年內為之。
三、查聲請人前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為無罪判決,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302號撤銷上開判決,諭知有期徒刑3月,並於103年5月20日判決確定。是聲請人所聲請者,非屬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之法庭錄音、錄影,且聲請人於105年10月20日向本院遞狀聲請,距前開判決確定日已逾6個月,並非在聲請期間內提出,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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