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軒霆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軒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軒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與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於民國104年6月23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於103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7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10月確定。㈡又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壢簡字4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上開㈠、㈡兩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38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受刑人並於104年6月23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各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5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4月30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1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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