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57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丙○○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2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依判決主文所示,應由相對人各負擔1/3,聲請人亦自行負擔1/3。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3,078元及土地複丈費7,200元,合計20,278元。依上開確定判決所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各負擔1/3之比例計算結果,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6,759元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附加之法定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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