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23號再審聲請人戊○○
庚○○辛○○丁0000000兼共同送達代收人己○○再審相對人甲○○
壬○○乙○○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97年1月24日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8號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再審聲請人係以該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對之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條、第499第2項前段之規定,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繼先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