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抗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61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王志銓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抗告人)王志銓抗告意旨略以:查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抗告人於所犯之竊盜案件均屬輕罪,且犯後均坦承犯行,惡性及侵害法益不大,原裁定定刑實嫌過重,不符比例原則,懇請再予重新量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末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抗告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由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於附表所示各宣告刑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13年4月(即1年2月+7月+1年2月+10月+1年+4月【2次】+7月【2次】+5月【3次】+11月+5月+5月+8月+8月+2月+3月+10月+6月+8月)以下之範圍內予以定刑。且原審法院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5《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所獲之利益(即⑴附表編號1至2〈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1年9月,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85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109年6月24日確定在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3月之利益;⑵附表編號3至5〈即原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3年,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39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109年7月8日確定在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利益;⑶附表編號6〈即原裁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8月,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425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於109年8月16日確定在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2月之利益;⑷附表編號7〈即原裁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1年2月,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425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於109年8月16日確定在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2月之利益;⑸附表編號8〈即原裁定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1年3月,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32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於109年8月26日確定在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3月之利益;⑹附表編號14至15〈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5月,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2049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並於109年12月7日確定在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1月之利益;⑺附表編號1至15〈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其中曾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1至2、3至5、6、7、8、14至15〈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2、3、4、5、11〉,與附表編號9、10、11、12、13〈即原裁定附表編號6、7、8、9、10〉所示之罪,總刑度為有期徒刑8年11月〈即1年6月+1年6月+6月+1年+1年+11月+5月+5月+8月+8月+4月〉,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並於110年4月20日確定〈抗告人因逾期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6月17日以110年度抗字第929號裁定駁回在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5月之利益)予以審酌後,而就本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使抗告人再次獲得6月(即8年6月+10月+6月+8月=10年6月,10年6月-10年=6月】之減刑利益,顯已就定應執行刑案件所應審酌事項予以整體評價,尚難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減輕幅度未若抗告人預期,即認原審裁定有何違誤或不當。
㈡又按定應執行刑係特別之量刑過程,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
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查本案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罪質相同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編號1至2)與竊盜(附表編號3至18)案件,酌以抗告人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及竊盜罪之刑事前案紀錄,其一再犯罪,顯已非偶發性犯罪,反映出抗告人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而原審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亦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是本件原審所裁定之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並無違誤。
㈢抗告意旨固稱原裁定未審酌比例原則,請求重新裁定云云,
本院經核原審就本件已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所定刑期並未失衡,亦未因分別審判損及抗告人權益,並無抗告意旨所稱有違比例原則之情事說明如上,是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量刑不符比例原則云云,顯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法律規範之目的及上開犯罪應受非難評價與法益侵害情形,以及與抗告人前科之關聯性,各犯罪之罪質類型,並參酌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原裁定經核並無不當,量刑復稱妥適,難謂有輕重失當之處。抗告人仍執前開情詞指摘原審量刑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19日16時13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108年11月19日16時13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109.02.2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37號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37號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8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85號109年度訴字第185號109年度訴字第239號判決日期109.06.24109.06.24109.07.08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85號109年度訴字第185號109年度訴字第239號確定判決日期109.06.24109.06.24109.07.08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33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33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06號編號1、2《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編號1至2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3、4、5《即原裁定附表編號2》編號3至5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至15《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1》經臺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6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共2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均處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02.10109.02.25109.03.21109.04.1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89號等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89號等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1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39號109年度訴字第239號109年度易字第425號判決日期109.07.08109.07.08109.07.14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39號109年度訴字第239號109年度易字第425號確定判決日期109.07.08109.07.08109.08.16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06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06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11號編號3、4、5《即原裁定附表編號2》編號3至5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6《即原裁定附表編號3》編號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1至15《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1》經臺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6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共2罪)竊盜(共3罪)竊盜宣告刑均處有期徒刑7月均處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9.01.25109.02.11109.01.10109.01.12109.02.11109.04.2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18號等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01號等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9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425號109年度易字第323號109年度易字第617號判決日期109.07.14109.07.29109.09.22(原聲請書附表誤載「109.09.10」特予更正)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425號109年度易字第323號109年度易字第617號確定判決日期109.08.16109.08.26109.10.26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12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89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496號編號7為原裁定附表《編號4》編號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8《即原裁定附表編號5》編號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至15《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1》經臺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6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04.25109.04.19109.04.1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627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73號等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7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77號109年度易字第546號109年度易字第546號判決日期109.09.29109.08.28109.08.28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77號109年度易字第546號109年度易字第546號確定判決日期109.11.02109.09.29109.09.29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559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57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58號編號1至15《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1》經臺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6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02.14109.04.18109.04.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12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865號等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86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29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049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049號判決日期109.10.15109.10.30109.10.30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629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049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049號確定判決日期109.11.16109.12.07109.12.07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10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號編號14至15《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1》編號14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編號1至15《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1》經臺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6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02.15(原聲請書附表誤載「109.02.14」特予更正)109.04.27109.04.2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782號等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828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8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213號110年度易字第417號110年度易字第417號判決日期110.02.01111.01.07111.01.07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213號110年度易字第417號110年度易字第417號確定判決日期110.03.16111.02.07111.02.07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912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8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9號編號1至15《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1》經臺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6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