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 謝麗華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
蘇恆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紹榮簡連瑩鄭雅薰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王紹榮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下稱系爭建物)頂樓平台之違建拆除騰空,並將該頂樓平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按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其價額之計算方式,參酌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違建占用平台面積,再除以該公寓大廈登記樓層數(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審查意見參照)。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至4項請求被告個別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不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萬零貳佰捌拾元【計算式:69,600元(新北市○○區○○段○○○號104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66.1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頂樓平台之違建占用之面積)÷2(系爭建物所有樓層數)=2,300,28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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