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黃淑娟黃景聰
黃景祥黃吳綉花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4,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