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有關補償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號原告 黃漢主
杜金模 黃壬駿 (原名 黃錦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
張秉正 律師被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人 孫大川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 律師複代理人 吳啟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指定101年10月31日上午11時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