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 宋奇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鴻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