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劉貴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應補正其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並提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