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巫永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素娥 等2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許素娥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5,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40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