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 陳俊元
陳世尉 吳宜娜 莊惠君 周朕緯 廖美珍 林潔璘 林朝揚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微笑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二、原告陳世尉、吳宜娜、莊惠君、周朕緯、廖美珍、林潔璘、林朝揚應提出委任林誌誠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