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號原告 樊振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文楨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起訴狀繕本。
三、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本件請求被告給付所依據之法律關係,表明被告侵權加害行為具體內容、時間、方法,及原告受侵害之權利或利益、損害發生之原因基礎事實與被告侵權行為或不法行為間之因果關係,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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