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17號上訴人 王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證棋 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裕煒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方穎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婉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3年9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南簡字第8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彬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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