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鄧玉琴 被告董䕒媛上列原告因被告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准宣告假執行云云。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0266號案件偵查中,並未起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可稽,原告即行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陳君鳳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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