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聲請人 程誼碩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聲請人102年10月31日退綜所稅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11元、103年7月31日退綜所稅52,362元。惟其更生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僅記載「聲請前兩年內收入為『至少172,588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其聲請更生前二年實際收入狀況,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二、聲請人應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及明細。
三、應詳實陳報其擔任佳家生活館負責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更生前即民國104年3月23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四、應說明聲請人自何時起居住於系爭新北市○○區○○路址房屋?聲請人搬入系爭房屋以前,由何人居住使用該房屋?聲請人自何時開始繳納房屋租金?請詳述租金之議定過程,並提出租金繳納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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