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97年度基小字第573號原告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原名 郭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貸款事件,本院於97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