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028號上訴人乙○○
樓之3被上訴人甲○○
樓之3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婚字第1028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00元(含本訴與反訴部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