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月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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