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壹仟叁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零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