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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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10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陽鐘呼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並指定於108年8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梨香dx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