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原告甲○○( 葉峰銘 右原告與被告 卓東溪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叁萬叁仟肆佰貳拾壹元,折合銀圓壹佰壹拾肆萬肆仟肆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壹仟肆佰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秋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蒼林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