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五六號),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下午六時許,在彰化縣二林鎮華崙里挖子十五之十一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 蔡錦益 、 楊勝印 、 楊進車 等人(業經本院北斗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以樸克牌比大小之方式賭博財物,涉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惟查被告業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卓俊杰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