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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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曜辰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文正 律師上列被告二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楊麗文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