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確定,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8月3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99031869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月1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9年12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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