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751號原告 林長隆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被告 蔡梓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萬2,0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第二項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2頁)。嗣於民國104年1月19日當庭撤回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見本院卷第78頁),被告迄今未曾表示異議,依法自生撤回之效力,則原告所為核屬撤回訴之一部,依上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陳國傳 於76年11月26日與被告簽署買賣契約書,由被告將繼承自 蔡貴 坐落桃園縣○○鄉○○○○段 蕃子厝 小段等等土地,簽約後被告僅移轉部分土地予陳國傳,附表所示46筆土地因尚未完成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手續,致暫未能辦理買賣移轉登記。嗣於103年5月25日原告與陳國傳之繼承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將附表所示土地之買受權利轉賣給原告,且尚未完成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之附表一所示土地,已經於100年間關於未能辦理買賣移轉登記之限制已解除,原告經多次催告被告履約,然均未獲理會,爰依契約約定內容,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關於本件實體事項之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第1148條定有明文。系爭買賣契約第14條後段約定:「乙方如違約不賣或不履行移交不動產以及中途發生糾葛致不能出賣等情事時除將既收價款全部退還予甲方外並應賠償所付價款同額之損害金並放棄申訴請求權。甲方並得請求乙方繼續履約。」本件原告主張:陳國傳前向被告購買系爭土地;原告自陳國傳之繼承人 陳周麗玉陳振雄陳周富陳姿蓉 受讓系爭買賣契約上買受人移轉土地之請求權;該買賣契約之標的物中,尚有如附表所示46筆土地未辦理移轉登記,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權利移轉契約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至15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揆諸上開說明,其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46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附表:
┌──┬────────────────────┬──────┬─────┐│編號│地段號│登記面積│蔡梓峯││││(平方公尺)││├──┼────────────────────┼──────┼─────┤│1│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4-5│267│60/42000│├──┼────────────────────┼──────┼─────┤│2│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4-28│144│60/42000│├──┼────────────────────┼──────┼─────┤│3│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6│10,848│60/42000│├──┼────────────────────┼──────┼─────┤│4│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7│2,667│60/42000│├──┼────────────────────┼──────┼─────┤│5│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8│4,714│60/42000│├──┼────────────────────┼──────┼─────┤│6│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11│509│60/42000│├──┼────────────────────┼──────┼─────┤│7│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14│936│60/42000│├──┼────────────────────┼──────┼─────┤│8│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15-1│1,111│60/42000│├──┼────────────────────┼──────┼─────┤│9│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19│1,096│60/42000│├──┼────────────────────┼──────┼─────┤│10│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19-1│121│60/42000│├──┼────────────────────┼──────┼─────┤│11│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21│504│60/42000│├──┼────────────────────┼──────┼─────┤│12│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23-1│601│30/3000│├──┼────────────────────┼──────┼─────┤│13│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24│1,606│60/42000│├──┼────────────────────┼──────┼─────┤│14│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24-1│1,202│60/42000│├──┼────────────────────┼──────┼─────┤│15│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56│9,476│60/42000│├──┼────────────────────┼──────┼─────┤│16│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56-3│150│60/42000│├──┼────────────────────┼──────┼─────┤│17│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64│6,602│60/42000│├──┼────────────────────┼──────┼─────┤│18│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64-5│732│60/42000│├──┼────────────────────┼──────┼─────┤│19│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64-6│773│60/42000│├──┼────────────────────┼──────┼─────┤│20│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66│572│60/42000│├──┼────────────────────┼──────┼─────┤│21│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67│301│60/42000│├──┼────────────────────┼──────┼─────┤│22│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68│827│60/42000│├──┼────────────────────┼──────┼─────┤│23│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68-3│89│60/42000│├──┼────────────────────┼──────┼─────┤│24│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70│3,206│60/42000│├──┼────────────────────┼──────┼─────┤│25│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70-2│1,783│60/42000│├──┼────────────────────┼──────┼─────┤│26│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70-3│5│60/42000│├──┼────────────────────┼──────┼─────┤│27│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73│1,500│60/42000│├──┼────────────────────┼──────┼─────┤│28│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73-2│844│60/42000│├──┼────────────────────┼──────┼─────┤│29│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73-3│6,916│60/42000│├──┼────────────────────┼──────┼─────┤│30│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73-6│600│60/42000│├──┼────────────────────┼──────┼─────┤│31│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73-7│1,644│60/42000│├──┼────────────────────┼──────┼─────┤│32│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74│204│60/42000│├──┼────────────────────┼──────┼─────┤│33│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76│2,255│60/42000│├──┼────────────────────┼──────┼─────┤│34│桃園縣○○鄉○○○○段蕃子厝小段77-1│7,585│60/42000│├──┼────────────────────┼──────┼─────┤│35│桃園縣○○鄉○○○○段營盤坑小段99│3,497│1/180│├──┼────────────────────┼──────┼─────┤│36│桃園縣○○鄉○○○○段山鼻子小段185-4│219│60/42000│├──┼────────────────────┼──────┼─────┤│37│桃園縣○○鄉○○○○段山鼻子小段185-6│262│60/42000│├──┼────────────────────┼──────┼─────┤│38│桃園縣○○鄉○○○○段山鼻子小段185-7│1,156│60/42000│├──┼────────────────────┼──────┼─────┤│39│桃園縣○○鄉○○○○段山鼻子小段186│3,707│60/42000│├──┼────────────────────┼──────┼─────┤│40│桃園縣○○鄉○○段235│2,316.91│60/42000│├──┼────────────────────┼──────┼─────┤│41│桃園縣○○鄉○○段236│41.00│60/42000│├──┼────────────────────┼──────┼─────┤│42│桃園縣○○鄉○○段928│22,058.32│60/42000│├──┼────────────────────┼──────┼─────┤│43│桃園縣○○鄉○○段935│933.89│60/42000│├──┼────────────────────┼──────┼─────┤│44│桃園縣○○鄉○○段936│70.90│60/42000│├──┼────────────────────┼──────┼─────┤│45│桃園縣○○鄉○○段952│198.90│60/42000│├──┼────────────────────┼──────┼─────┤│46│桃園縣○○鄉○○段956│199.18│60/420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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