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60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振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922、2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振洲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暨竊盜他人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6日上午8時30分左右,在其住處即「基隆市○○區○○街162之1號」客廳內,徒手竊取其母 蔡秀月 即告訴人置於客廳沙發上皮包內之信用卡1枚(發卡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以下簡稱「台新銀行信用卡」)得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林振洲與告訴人蔡秀月實乃母子而為「直系血親」,此業據被告及告訴人一致敘明在卷。又本案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嫌,依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直系血親」之間,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蔡秀月業已撤回竊盜告訴(參見本院卷附101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撤回告訴聲請狀),按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懿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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