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34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振坪 、 吳合謦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振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