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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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5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8號原告 林德 原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 施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不服屏東縣政府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100年屏府訴字第3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另請原告將被告「屏東縣稅務局」更正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該裁定已於100年12月6日合法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桃園縣○○鄉○○○○街○號5樓;同原告戶籍地址),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全戶戶籍資料及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宋鑠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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