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6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通知到庭審理,自民國97年1月21日起,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又拘提無著,並通知具保人乙○○於97年1月21日前帶同被告到庭審理,否則沒入保證金,惟被告屆期並未到庭,又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何世全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