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82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5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