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64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2│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3│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4│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5│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6│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07│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8│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9│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10│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11│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12│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13│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800│├──┼────────────┼───────┼───┼──┤│014│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360│├──┼────────────┼───────┼───┼──┤│015│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816│├──┼────────────┼───────┼───┼──┤│016│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22│├──┼────────────┼───────┼───┼──┤│017│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9│├──┼────────────┼───────┼───┼──┤│018│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969│└──┴────────────┴───────┴───┴──┘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