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3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追繳主管職務加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32號原告 尹康生 被告教育部代表人 吳茂昆 (部長)上列當事人間追繳主管職務加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新代表人吳茂昆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行政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之代表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變更而當然停止,茲被告新代表人吳茂昆聲明承受訴訟,經查並無不合,自應由被告新代表人吳茂昆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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