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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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73號債權人得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菊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簽章部分不得以影印方式替代)。
二、債務人賴菊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