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530號債權人 林士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武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請求利息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6%計算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530號債權人 林士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武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請求利息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6%計算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