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03號債權人家和科創有限公司送達代收人 陳中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所提及的附表(含利息計算方式)。
二、表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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