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497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惠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及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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