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司雄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宗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宗
代 理 人  吳春生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間履行契
  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2,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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