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理賠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陳碧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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