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 陳英蟬 被告 蔡淑珍
蔡進榮 蔡振發 蔡振益 蔡春櫻 蔡江小桃 蔡春梅 蔡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0,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6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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