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3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34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邦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未到期之二紙票據有無提示,如有提示,並應提出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