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37號原告 李永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王泰詠 即 王志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23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