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334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魏宇昇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零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施玉卿